吉林出台医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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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明确,4年为一个评审周期。除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应参加评审;医院等级分为三级五等,一级医院不进行评审,直接由执业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认定。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审和现场检查,若任何一个部分被评审为“不合格”,则评审终止,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不合格。三级甲等、乙等、丙等医院,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其他等级医院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
《评审办法》强调,医院评审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分级负责、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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